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须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更加方便、及时地响应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维权投诉,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须知:
一、维权投诉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维权投诉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或曾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反映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侵害其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未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
(二)未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三)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请务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复印件留存):
材料类别 |
具体要求 |
身份证明 |
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 |
劳动关系证明 |
劳动合同(需明确在职时间和单位信息)。 |
工资证明 |
工资条、银行工资流水、单位工资表等(需覆盖投诉时段)。 |
单位工商信息 |
被投诉单位工商注册信息。 |
法律文书 (如有) |
若维权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工资、社保等事项已发生仲裁或诉讼的,需提供相应的裁决书、判决书或调解书。 |
委托材料 (如代办) |
若委托他人代理维权投诉的,还需提供双方有效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基本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
提示:材料不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补正;如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实、错误、无效导致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无法联系维权投诉人,或者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维权投诉将作办结处理。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维权投诉将不被受理:
(一)维权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公积金中心职责范围的;
(二)不符合本维权投诉须知第二项受理要求的;
(三)被投诉的单位已注销登记的;
(四)被投诉单位已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被投诉单位的登记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在六安市,但不在本地经营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维权投诉人又无法提供被投诉单位有效联系信息的;
(六)同一维权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处理或已依法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
(七)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或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维权投诉流程
(一)提交方式。可现场、邮寄或网络渠道提交投诉。
(二)受理时限。材料齐全后,市公积金中心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结果告知。处理结果将向维权投诉人反馈(请确保联系方式准确)。
咨询渠道: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564-12329
市直管理部: 0564-3376112
霍邱县管理部:0564-6080320
金寨县管理部:0564-7065588
霍山县管理部:0564-5038501
舒城县管理部:0564-8622144
金安区管理部:0564-3922550
裕安区管理部:0564-3260965
叶集区管理部:0564-2770899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