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023年度公共服务清单调整后情况
调整后的公共服务清单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出具公积金接收函 |
根据缴存职工需要 |
市直管理部、各县区管理部 |
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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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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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
市直管理部、各县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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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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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住房公积金查询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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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管理部、各县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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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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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账户存储余额复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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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中心重新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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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管理部、各县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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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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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双号并行,对话务量大、社会知晓度高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保留号码,将话务座席并入12345热线统一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建金〔2012〕143号):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主要以人工语音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基础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方式,提供业务指南、业务受理等扩展服务。 |
服务指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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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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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按月划转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服务 |
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期将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关于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冲还贷的通知》(六市金管〔2017〕94号):为方便职工,让缴存人最大限度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到柜面办理的压力,经中心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范围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不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异地贷款、组合贷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步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协议。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同步签订按月扣划协议的,由市中心稽核科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逐步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柜面业务。对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时,宣传指导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一并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协议。 3、对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在地和缴存地不一致的暂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扣划的干部职工,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各县区管理部、相关科室要广泛宣传好这一便民政策,要把按月扣划这项便民措施作为提升服务,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 |
资金科 |
已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共同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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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 |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
资金科 |
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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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失信行为管理 |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六住房委〔2017〕3号):全文。 |
市直管理部、各县区管理部、稽核科 |
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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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核定服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公积金的核算。 |
市直管理部、各县区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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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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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备注中标注政务服务事项为▲;指导目录外保留事项为■(无指导目录的应全部标注)。
附:2023年度市级清单年度集中调整统计表(市公积金中心)
2023年度市级清单年度集中调整统计表(市公积金中心).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