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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为被告知的情况下,不能取出公积金了
留言时间:2021-05-08 17:34:18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1903
受理单位: 市公积金中心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本人和本人父亲共同购置山河赋一套住房(我们父子都有公积金)20栋603,于2021年4月份在裕安区公积金中心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我父亲的公积金已经提取,当时询问我本人可否提取公积金,答复可以,问什么时候可以提取,现场工作人员答复签订购房合同12个月内。 现5月8日前往裕安区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被告知由于已经放了贷款,不能提取公积金的余额了。当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知情本人有公积金金额以及有提取意愿的情况下,没有告知贷款放了就不能提取的限制条件,没有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仅仅告知了购房合同12个月内的提取期限。导致本人在不知政策不知情况的条件下被误导,本人不能提取公积金,为此我现在购房还找别人借款造成巨大麻烦,恳请贵单位予以解决,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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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发表于:2021-05-14 15:49:19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1.您父亲于2020年11月来裕安区管理部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时未实行全市通办,您应在贷款受理前去霍邱县管理部提取。2.根据《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范》,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故您本次无法提取。如有疑问,可拨打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0564-3260965进一步了解。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