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市直相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六市金管〔2015〕25号
各市直相关单位:
为了依法规范市直财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保障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经与市财政局会商,现就市直财政集中支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按人社部门核定的当月应发工资额。
二、年审期限
年审时间:原年审时间为每年7月1日-8月31日,统一调整为每年1月1日—3月31日。
年审期间:原年审期间为上年度7月1日-下年度6月30日,统一调整为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三、补缴相关要求
1、对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按市政府同意实发的奖励性福利,单位可在每年公积金年审时,乘以缴存比例进行补缴,违规发放津补贴不得纳入补缴范围,奖励性福利认定以相关奖励性文件原件为依据;
2、对于当年补发的增资部分(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未代扣的工资),单位可在下年一季度年审时,按补发工资总额乘以缴存比例进行补缴;
3、单位和个人补缴款项同时按比例足额缴存后,才予以办理补缴入账手续,严禁只补缴单位部分、不补缴个人部分的行为。
四、2015-2016年公积金年审衔接问题的处理
1、2015年7月,市直财政集中支付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人社部门核定当月应发工资额,单位可对今年年审期间(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发放的奖励性福利分两阶段进行处理:
(1)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发放的奖励性福利,今年下半年中心安排补缴事宜,请各单位做好补缴准备工作;
(2)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发放的奖励性福利,可在2016年一季度单位年审时与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发放的奖励性福利合并进行补缴。
2、对于2015年8月市直单位补发2014年10月-2015年7月增资部分(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未代扣的工资),根据补缴相关要求统一于2016年一季度年审时予以补缴。
特此通知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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