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顺位抵押工作的通知
六市金管〔2021〕30号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54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简称“组合贷款”)抵押登记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购买一套住房,抵押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不动产抵押(预抵押)时,抵押权人按组合贷款债权份额分别登记债权,并办理相应抵押(预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抵押权人约定,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商业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二、抵押人已经办理组合贷款抵押(预抵押)登记后,不得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第三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三、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组合贷款的审批发放及权证抵押登记,同时启用电子证照等工作。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尽快梳理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未尽事宜按现行政策办理。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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