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在全市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顺位抵押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54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简称“组合贷款”)抵押登记工作。
(一)《民法典》物权篇;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
(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54号);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62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充分释放组合贷款政策红利,向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更充足的贷款资金支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抵押模式进行改造。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1年4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组织前往马鞍山、连云港等地考察学习组合贷款顺位抵押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决定开展《关于在全市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顺位抵押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起草和实施工作。期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四、工作目标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顺位抵押的实施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系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组合贷款实行顺位抵押,有效解决了在工作实践中,职工有组合贷款需求、但贷款办理难与市公积金中心有资金、但合作银行不足之间的矛盾,同时《办法》对组合贷款申请、审批、发放、管理等环节进行了优化,必将进一步增强广大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主要内容
1、购买一套住房,抵押人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不动产抵押(预抵押)时,抵押权人按组合贷款债权份额分别登记债权,并办理相应抵押(预抵押)登记手续。根据抵押权人约定,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商业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2、抵押人已经办理组合贷款抵押(预抵押)登记后,不得再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第三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六、创新举措
1、抵押人办理组合贷款不动产抵押(预抵押)时,抵押权利人按组合贷款债权份额分别登记债权,并办理相应抵押(预抵押)登记手续。无论贷款先后顺序,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商业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2、抵押人办理组合贷款抵押(预抵押)登记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再办理抵押人的第三方抵押登记手续。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组合贷款的审批发放及权证抵押登记,同时启用电子证照等工作。对于历史遗留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协调,尽快梳理解决。下一步,将根据本通知实施情况进行研判,适时作出调整以适应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