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25-02-14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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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过错,是指本中心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服务质量,给行政对象、服务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三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行政过错: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提取、贷款而不予提取、贷款的;

(二)超越规定权限办理提取、贷款,违规调度使用资金,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提取资料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套取的,对申请贷款人资格、资料、程序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

(四)未履行限时办结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所服务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缴存标准,办理超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资金手续的;

(六)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撤销个贷抵押手续的;

(七)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或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八)对车辆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九)对外发文,未经领导审定或严格核定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十)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一)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违规开支、浪费资金的;

(十二)损害、遗失公物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事后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轮岗或停职培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并处。

第五条 因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单位赔偿或损害、遗失公物的,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一)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二)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八条 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 科室工作人员一年之内发生两起以上行政过错行为,或发生一起以上性质严重的行政过错行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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