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全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都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办公室、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应发挥各自工作优势,主动、及时地获取涉及全系统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中心通过群众举报、12329政策咨询电话、信访等途径,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各部门对获取的涉及中心或本部门工作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难以确认的,送办公室确认。
第六条 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应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对发现涉及本部门及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外,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中心信息公开领导组批准,由办公室组织进行澄清。
(二)以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有关材料送办公室备案。
(三)以科室名义进行澄清,但涉及其他科室职责或工作内容的,澄清时须事先征得相关科室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澄清;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澄清时须经中心信息公开领导组批准。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