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细则》《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4年8月,我市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细则(试行)》《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试行)》以及《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试行)》三项操作细则,在实际操作中起到了指导性作用。经过一段时间的业务实践,尤其随着一系列补充政策的陆续发布,有必要对现有细则进行修订,并以正式文件印发。
二、制定的意义
本次缴存、提取、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修订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最新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扩大保障范围、强化风险防控,切实提升公积金制度的惠民性和可持续性。《业务操作细则》加强政策协同性,系统整合2024年8月以来出台的新政策;进一步简化材料、拓展渠道、优化流程,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扩大保障范围,新增低收入家庭物业费提取、保障性住房支持条款;防控资金风险,规范业务审批、加强零余额账户清理、完善贷后管理机制。通过政策集成、服务升级、保障扩面和强化风控,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助力我市居民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目标,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起草过程和依据
2025年4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着手开展《业务操作细则》的起草工作。在深入分析和评估现行各项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业务操作的实际情况,起草了《业务操作细则(初稿)》,2025年5-6月,召开各管理部专题讨论并两次向各科室、管理部征求意见,共征集13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9条,未采纳4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25年7月通过中心法律顾问合法合规性审查,并于2025年7月21日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操作细则,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高效化和透明化。规范业务流程,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办理标准化、统一化。适应政策变化,结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政策要求,动态调整细则,确保业务操作与时俱进。提升管理效率,优化业务办理程序,减少冗余环节,提高服务效率。保障资金安全,通过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合规使用。维护职工权益,确保缴存职工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保障其合法权益。优化服务体验,简化办理手续,推动信息化建设,提升职工办理业务的便捷性和满意度。
五、主要内容
(一)《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细则》全文共计六章二十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政策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办理渠道,明确线上线下两个办理渠道及办理要求。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登记,明确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注销登记业务的条件、材料。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确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的确定与调整、汇缴补缴、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业务的条件、材料。
第五章账户转移、封存和启封,明确办理单位账户封存和启封、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业务的条件、材料。
第六章附则,明确单位责任及政策执行的相关要求。
(二)《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全文共计五章二十三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政策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提取情形,明确住房公积金十二种提取业务的范围及四种限制情形。
第三章提取流程,明确提取业务的申请、受理、审核、支付的流程和要求,明确委托办理的条件、材料和具体要求。
第四章分类提取规定,明确十二种提取情形办理时的对象、服务、额度认定、提取及办理时限、渠道、频次、材料、审核要求及办理渠道。
第五章附则,明确协助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条件及政策执行的相关要求。
(三)《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细则》全文共计九章二十四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政策依据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咨询,明确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所购住房应符合的条件及业务的咨询渠道。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明确贷款最高额度及可贷额度、贷款的期限及利率。
第四章贷款资料,明确办理贷款时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贷款办理和核定,明确贷款流程、住房套数及还款方式的核定、贷款担保的增加、贷款限制情形。
第六章贷款签约,明确贷款面签的注意事项及房产抵押登记的办理要求。
第七章贷款发放,明确贷款发放的要求及资金拨付渠道。
第八章贷款偿还及变更,明确扣款方式、提前还款条件、抵押物变更、延长或缩短还款期限的办理条件、流程及材料。
第九章附则,明确商转公贷款、贷后管理的操作依据及政策执行的相关要求。
主要变化如下:
(一)缴存业务
1、为提升数据质量,方便对长期不缴存的零余额账户清理。将第十条“职工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业务的,同步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修改为“职工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业务的,同步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对连续两年以上未发生业务且余额为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注销”。
2、为进一步规范补缴业务,防止缴存不规范情形,第十五条第(二)款办理材料,增加“补缴原因的情况说明”。
(二)提取业务
1、为进一步明确购房类型,根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将第三条第(一)款“购买商品自住住房”修改为“购买自住住房”。
2、为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根据《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六建房〔2024〕683号)精神,第三条新增第(十二)款“低收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费”。
3、为进一步拓宽使用渠道,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六住房委〔2025〕1号)精神,将第四条第(一)款“提取申请人家庭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除外)”修改为“提取申请人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正常还款五年内无逾期记录且借款人及配偶月缴存额大于月还款额购买自住住房除外)”。
4、为规范业务审核流程,第七条增加“对审核中发现存疑的材料的,管理部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向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核实过程需规范进行,核实结果应由参与核实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妥善保存。”
5、为支持职工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根据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规定,将第八条第(二)款“购买政府存量住房的,资金转至售房单位账户”修改为“购买政府存量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付首付的,资金转至售房单位账户”。同时,增加第(三)款“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委托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约定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6、为进一步简化材料,明确办理流程,将原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中“银行卡或社保卡”修改为“I类银行账户”;增加“办理渠道”,明确线上线下两个办理渠道。
7、为明确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操作流程,在第十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中增加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购房总价的认定”“提取时限”“必备材料”的办理要求。
8、为规范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将第十条第(三)款购房总价的认定“购买二手住房按契税的计税价格及缴纳的契税之和认定”修改为“购买二手住房按契税的计税价格、合同价格两者低价及缴纳的契税之和认定”。
9、为进一步优化租房提取政策,更好满足群众需求,将第十四条“提取范围:职工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自住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修改为“提取范围:职工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不含农村宅基地自建住房)租赁自住住房”。同时,增加租赁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
10、为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将第十五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修改为“每次提取间隔3个月以上”;同时,取消必备材料中“费用清单”。
11、为规范离职提取,简化办理材料,将第十九条第(三)款提取时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六个月”修改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六个月,自愿缴存人员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同时,取消第(六)款必备材料中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为加强治理违规提取,根据住建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将第十九条第(七)款审核要求“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存疑的,应进一步与缴存单位进行核实”修改为“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情况及异地缴存情况进行审核,在异地开户缴存的应办理转移,对材料存疑的,应进一步与相关单位进行核实”。
13、为明确具体操作要求,增加第二十一条,低收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的具体操作规定。
(三)贷款业务
1、为扩大贷款范围,根据《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六建房〔2024〕683号)精神,将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因购买六安市辖区内商品自住住房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修改为“本细则适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六安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为进一步优化贷款条件,将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所购二手房要求“土地性质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修改为“房屋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出让”。
3、为落实上级工作要求,根据住建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精神,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增加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4、为落实上级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第五条第(一)款增加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同时,第(二)款第5项明确购买保障性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15%。
5、为进一步提高可贷额度,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六住房委〔2025〕1号)文件精神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可贷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最近一次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15”修改为“可贷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最近一次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20”;第(二)款第4项增加“借款申请人按贷款计算公式测算的贷款额度还贷能力不足时,可以增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作为共同还款人,合并计算家庭收入”;第(二)款第5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20%;购买二手住房、政府存量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30%,二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40%;二手房价格按缴纳房屋契税的计税价格认定”修改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政府存量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20%;二手房价格按契税的计税价格、合同价格两者低价认定”。
6、为落实国家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重大决策,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六住房委〔2025〕1号)精神,将第六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修改为“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两位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借款人及贷款期限”。
7、为明确贷款办理材料,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中增加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8、为进一步扩大贷款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六住房委〔2025〕1号)文件精神,第十条首套房及二套房核定增加“对婚前夫妻双方各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婚后仍可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该家庭的二套房贷款”。
9、为方便异地缴存人申请贷款,根据《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六建房〔2024〕683号)精神,取消异地贷款提供担保人的做法,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可更换担保人,不可解除担保”修改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为便于联系,须提供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作为联系人”。
10、为明确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第十七条第(三)款新增保障性住房资金拨付渠道。
11、为进一步方便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将第十九条提前偿还贷款由“借款人贷款正常偿还12期(含)以上,可以选择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结清全部贷款。选择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还款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还款”修改为“借款人贷款状态正常,可以选择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结清全部贷款,每次提前还款须间隔一个月以上。选择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还款金额每次不得低于1万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还款”。
12、为方便职工贷后变更,删除第二十条贷款变更中“正常还款满12期的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变更”的要求。
13、为明确延长贷款期限业务的办理,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1项“通过系统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贷款还款正常,申请时无逾期还款”内容;第2项“贷款期间只允许申请一次”修改为“每次办理时间须间隔一年以上”;增加第3项“原贷款期限为五年(不含)以下的,延长期限后贷款还款年限(包含已还款年限)不能超过五年以上(含)”。
14、为方便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根据《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六建房〔2024〕683号)精神,允许还款方式变更,删除第(二)款第4项、第(三)款第4项“贷款还款期间内,还款方式不得变更”;同时增加第(四)款“还款方式变更”的具体要求。
15、为规范产权人变更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增加第(五)款“产权人变更”具体要求,明确产权人变更流程及相关材料。
16、为落实《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六建房〔2024〕683号)精神,增加第二十二条关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操作依据。
17、为加强贷后管理,第二十三条增加“贷款发放后,应加强逾期贷款催收及期房转现等贷后管理工作”。
六、创新举措
一、政策优化集成。全面梳理整合2024年以来发布的各项补充政策,将分散的调整内容系统融入缴存、提取、贷款三大主体细则中,有效消除政策执行差异,确保全市业务操作规范统一、协同高效。
二、流程系统呈现。对缴存、提取、贷款全链条业务流程进行系统化梳理与标准化描述。明确各环节操作标准、办理时限、审核要点及责任边界,通过条款式结构清晰呈现,显著提升业务办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明确指引。
三、材料精简便民。大力推行“减证便民”,在多个业务环节实现材料简化。例如,统一要求提供“I类银行账户”替代原“银行卡或社保卡”;取消离职提取所需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患重大疾病提取所需的“费用清单”;优化账户注销流程等,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
四、试行经验转化。充分吸纳试行期间的群众关切、操作实践经验和各管理部、科室的反馈意见,对细则内容进行充实、调整和完善。由“试行”转为“正式”印发,标志着政策经过实践检验并趋于成熟稳定,更具权威性和操作性。
五、拓展民生保障。积极落实“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和民生保障需求,创新性拓展公积金使用范围。明确将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全面纳入公积金支持范围,在提取付首付、支付房租、申请贷款首付比例等方面给予专项支持条款,精准解决特定群体的住房困难。
七、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解读,生动形象地阐释修订后的缴存、提取、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变化点、优势及办理流程,提高政策知晓度。
二、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关于修订后业务操作细则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细则内容,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办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对业务细则实施效果跟踪评估,收集缴存单位、职工对政策意见建议,掌握实施情况,及时发现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适时研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