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2024年8月28日前以市公积金中心名义印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以及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起草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地方性法规(以市委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规章(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外,各科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是,属于内部管理,用于内部执行的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惩戒、人事任免等文件,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除外。
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转发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为落实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完成特定任务等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原则上不是规范性文件,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为明确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工作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公文,原则上不是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遵守的工作时限等事项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
凡是规范性文件都需进行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一)应当废止的标准
1.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相抵触,与新公布或者新修订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
(2)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改变执法主体和法定执法程序的。
2.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等要求的。
4.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5年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二)宣布失效的标准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
5.文件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继续有效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未满5年,且没有前(一)、(二)项所列情形的;
2.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执行(应详细说明理由),且没有前(一)、(二)项所列情形的。
(四)重新修订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
2.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3.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做局部修改的;
4.适应现实行政管理需要应做局部修改的。
三、清理原则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对本科室、本单位牵头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清理步骤
各科室依据本通知确定的清理标准,逐件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和重新修订的初步意见,按件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9月15日下班前完成报送;其中建议重新修订的,各科室应于2024年10月15日前完成修订工作,逾期无法完成的,需提前一个月将书面说明报送至中心法规科。
(联系人:法规科 刘倩倩 0564-3376130)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8月28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填表科室: 科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序号 |
名称及文号 |
清理建议 |
理由 |
|
|
|
|
|
|
|
|
|
|
|
|
|
|
|
|
说明:
1. 清理建议填写“拟保留”、“拟废止”、“拟宣布失效”、“拟修改”;明确有效期的,期满自行失效,未明确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过期应废止或失效,清理时已期满、需继续适用的,应说明理由并注明延长适用期具体期限。
2. 各科室应全面梳理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文件,可参考中心网站公布的文件,但不限于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