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经费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23-12-29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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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经费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计划,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费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项支出安排。按照勤俭节约、适度从紧原则,确保重点支出、必要支出,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三条 预算编制。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由中心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预算编制方案经党组会议审定后报财政部门。

第四条 预算执行。部门预算一经财政部门审定通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

第五条预算追加或调整。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原则上不予执行,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预算的,经党组会审定后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同意且资金落实到位后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有政府采购需求,需同部门预算一同报送,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原则上,符合以下情况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备注为网上商城的货物(驻肥单位为15类,其他市县为14类)、3类车辆、4类备注为定点采购的服务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满30万元的其他货物、服务。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的货物、服务,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工程(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 因采购流程公示需要,采购活动提前30日报送办公室。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经费报销时间。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及时报销,每月10日前,必须完成上月经费支出报销工作。

第九条经费报销审批程序:

(一)市本级经费报销审批签字程序为:经办人→经办科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

(二)管理部经费报销审批签字程序为:经办人→管理部负责人→财务主管会计→办公室负责人→分管财务领导。

第十条经费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签批、谁负责”,所有经费支出必须坚持“事前报告、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办公室主任及财务审核人员严格按照财务标准执行,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支付结算方式管理

(一)财政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公务卡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如办公费、印刷费等。

(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内,工作人员须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且小额支出,可用现金完成交易。

第十二条 差旅费管理

(一)差旅费开支范围。中心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二)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分别如下:

1.城市间交通费。火车(含高铁、动车)标准为: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标准为:三等舱;飞机标准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标准为:凭据报销。

2.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六安行政区以外的地区的市内交通费80元/天包干使用;使用公车的,不再补助交通费;六安行政区以内的地区无市内交通费补助。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凭发票据实报销。

3.住宿费。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其中:安徽境内标准为:350元/人.天。

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出差时间在半个工作日以内且不涉及在目的地或途中用餐的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六安行政区域内(不含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120平方公里及金安区城北乡、裕安区城南镇范围的行政区域),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六安行政区域外,按每人每天100元补助(新疆、青海、西藏每人每天120元)。

(三)差旅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限额标准凭据报销;差旅费补助(含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公事外出审批单和差旅费报销表(规范填写并附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差旅费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三条 会议费管理

(一)会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场租金、交通费、印刷费。

(二)会议标准。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8﹞168号)文件规定,会议所需经费在预算安排的会议费中列支。“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1天。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标准是:300元/人.天。

(三)会议费报销。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簿、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对象和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公务、招商引资、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论证评审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的来访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

(二)公务接待标准。接待标准严格执行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办﹝2016﹞42号)文件规定。接待单位原则上一次活动只安排一次工作陪餐,工作陪餐的标准为不含早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单餐每人次不超过50元),重要的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可适当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0%。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除外事、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酒水和含酒精饮料。严格控制公务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公务接待费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和“五单合一”,即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接待菜单、正式餐饮发票和派出单位公函办理财务结算。“五单”不齐全,不予报销。公务接待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费管理

(一)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培训费标准。按《六安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8〕251号)执行。

(三)培训费报销。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须附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簿、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参加省、市相关培训的费用报销以实际收取为准。

第十六条 印刷费管理

本中心印刷品印刷实行采用统一管理、统一印刷的原则,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填报《印刷审批表》,报中心办公室统一印刷,费用由中心办公室统一结算。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管理

(一)公务用车加油。实行中国石化IC卡管理制度,市本级加油卡由中心办公室统一保管,管理部加油卡由管理部负责人保管。

(二)公务用车维修。原则上一律在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指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如遇特殊情况县管理部车辆无法到六安城区定点维修厂维修,向中心办公室报备,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非定点维修厂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三)公务用车维修、加油费用报销。公务用车维修、加油费用实行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公务用车维修凭《车辆维修申请表单》、正式发票办理财务结算。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章  公务卡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公务卡管理严格执行《六安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财库〔2019〕599号)文件。

第十九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和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应在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并取得消费交易凭务(POS单、微信及支付宝等移动支付交易截图)和报销发票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六安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存放于保险柜内,每月现金提取额度严格遵守财政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下列范围可以使用现金支付:

(1)单位支付给个人的费用,如劳务费、咨询费、稿酬费、翻译费、评审费、差旅费等;

(2)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购买物品或者支付货款,尽量使用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付量。

第二十六条 财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现金应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第七章 支票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支票由财务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开具支票时,必须按顺序使用,必须注明收款人名称、日期、用途、金额,收款人必须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一致,不得提前或逾期签发支票。

第二十八条 转账支票适用于转账业务,现金支票适用于提取现金。中心现金支票的使用范围仅用于财务出纳人员按规定提取现金备用金,对超出使用范围的支出,不得签发现金支票。

第二十九条 支票由财务出纳人员开具,财务主管会计负责审查支票填写内容、金额,中心领导签发。

第三十条 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将空白支票盖章备用,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将支票作抵押。

第三十一条 支票保管使用要严格履行重要票据登记保管制度,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立即向中心党组报告,同时积极查找,并迅速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因发生支票丢失而造成损失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管理部报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部日常办公经费报销采用报账制,管理部确定一名报账员,报账员需具备一定财务知识。管理部报销要尽量对公转账,无特殊情况不得将报销费用转入报账员个人账户。报账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按月报销,不得隔月报账。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单笔经费支出预算超过2000元的(含2000元),需向市中心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各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定额,控制费用支出,报销手续齐全,税务发票填写完整、规范,科目使用正确,有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管理部报账员工作调整要做好移交工作,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必须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履行工作职责。要加强债权债务的清查,加强往来款项结算、核对、清理。主办会计与出纳会计岗位分设,严禁超越职权操办会计业务;财务人员调离岗位时要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在未经请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发生的费用,均不属于本办法核算范围,其费用均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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