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财政局(国资委)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核实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17-03-1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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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159号)要求,我局(委)组织实施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期报送了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和清查报表。根据资产清查总体工作进展情况,为进一步做好资产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整改,夯实资产清查基础工作。市直各部门、单位需对资产清查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梳理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管理方面问题,特别是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房地产使用情况等进行认真分析,确保资产清查结果详实准确、房地产产权和经营性房地产纳入市资产管理中心统管等。各单位需对资产进行及时登记,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资产数据进行审核,对已经处置的资产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执行处置登记操作,通过资产清查进一步完善资产卡片基础信息,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切实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市财政局(国资委)将适时对各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资产卡片是否真实反映单位存量资产情况和资产使用状况、单位房地产是否按照市政府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纳入统管等。

二、把握重点,严格资产核实审批权限。市直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335号)和《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国资〔2007〕127号)规定,进一步严格资产损失、资金挂账和资产盘盈的审批权限,即市财政局(国资委)的审批范围为: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万元(含5万元),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分类损失额超过1万元(含1万元),以及与上述限额一致的资产盘盈。市直各主管部门须于2017年3月底前将本级及所属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房地产产权划转、经营性房地产移交等事项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归口管理科室核实,并抄报资产管理科;于2017年9月底前将主管部门权限以内批复的本级及所属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归口管理科室备案,并抄报资产管理科。

三、认真梳理,完善资产核实申报材料。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58号)和《六安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国资〔2007〕127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资产核实申报材料,在申报资产核实事项时提交必要的材料,主要包括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文件,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资产清查报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及附表,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核实明细表,申报处理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并分类列示),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等证明材料,并逐笔逐项列明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详细情况,由主管部门逐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列《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核实明细表》(见附件2),以正式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归口管理科室,并抄报资产管理科。市财政局(国资委)结合各单位申报的资产核实情况,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基础上,适时予以核实批复。

四、强化组织,严肃资产核实工作纪律。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资产核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资产核实工作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如实反映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情况,对有关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认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主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市财政局(国资委)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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