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26-01-04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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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权责清单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六政〔2025〕55号)文件,我中心公共服务清单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1 住房公积金查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自然人,法人
2 委托按月划转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服务 《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二、加强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 3.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每年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但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委托管理中心按约定期将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指定的个人还款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自然人
3 账户存储余额复核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自然人,法人
4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住房公积金领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一)归并方式。2.双号并行。加快各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 话务量大、社会知晓度高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保留号码,将话务座席并入12345热线统一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建金〔2012〕143号):三、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主要以人工语音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基础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方式,提供业务指南、业务受理等扩展服务。 服务指导科 自然人,法人
5 全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第六点规定“公积金中心的年度报告应于每年3月底前披露”。 资金科 自然人
6 失信行为管理 《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六市金管〔2017〕61号):全文。 稽核科 自然人
7 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核定服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公积的核算。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自然人,法人
8 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2002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市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 自然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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