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细则》的通知
六市金管〔2019〕14号
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现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归档范围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4日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档案管理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以下简称“贷款档案”),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过程中从受理、审查、发放到回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贷款档案真实记录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过程,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查考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对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贷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公积金中心对全市贷款档案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考核,各管理部(贷款业务承办部门,下同)对辖区内贷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工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 人员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管理部应设立专用档案室,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贷款影像资料和纸质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定期参加档案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档案管理人员在调动工作或岗位变动时应做好交接工作。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及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 贷款档案的收集整理遵循“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管理部在工作中形成的已经办理完毕的贷款文件材料,由本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一条 贷款档案原则上应在业务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贷款档案归档范围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归档范围》(见附件)执行。
第十三条 贷款档案按单笔贷款整理归档,归档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按档案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封底的顺序进行排列,并做到案卷整洁规范,装订整齐结实。
第十四条 贷款档案封面由系统生成,卷内目录记载卷内材料的详细名称和页码,卷内材料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归档范围》的基本顺序排列并编制页码。
第十五条 各管理部要按月将贷款档案移交档案室。不能按时移交的,应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可暂缓移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 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档案室应建立人员、档案出入库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库房安全,并形成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报告和解决。对室藏贷款档案定期清点核对,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和载体质变档案及时修补和复制,以确保贷款档案完整和安全。
第十七条 各管理部应完善贷款档案查阅程序,提供贷款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时,档案原件一律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可外借档案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未经鉴定,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贷款档案。
第五章 电子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时,须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为保证贷款档案信息安全,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产生的贷款电子档案数据,应由公积金中心信息部门进行备份,备份介质标签,应写明备份地点、时间、数据描述、校验人等,作为特种载体档案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归档范围
一、个人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查询表;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婚姻证明材料;
(3)借款人及配偶工资收入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相关资料;
(5)借款人及配偶异地缴存和无公积金贷款证明、异地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页面截图、异地近一年的公积金缴存明细资料;
(6)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7)担保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8)共同还款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工资收入证明;
(9)二手房售房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婚姻证明;
(10)商转公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材料:原商贷最近一年的还款记录、原商贷余额清单、原商贷结清证明;
(11)还款用银行卡。
二、房屋资料
(1)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材料、开发企业保证材料;
(2)二手房过户前后不动产证、契税完税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和抵押评估鉴定材料;
(3)商转公原商业贷款合同和原购房合同、发票。
三、办理资料
(1)贷款审批表、特殊事项申报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3)贷款发放凭证;
(4)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