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16-10-18 11:40
字号:

六市金管〔201677

 

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实施细则》经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1017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义务时,由担保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并对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担保公司

第四条  担保公司的条件  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公司章程健全、管理完善;

(二)符合国家对担保公司的总体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四)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经营期限内无重大法律纠纷,无涉诉和仲裁事宜,近三年经营业绩良好;

(六)担保公司应在市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市直及各县区管理部)派驻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业务。

第五条  担保公司的准入 由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担保公司中选择确定准入公司,并报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担保公司的变更  担保公司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手续变更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公积金中心,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担保公司的退出  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提请管委会终止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资格:

(一)担保公司承办委托业务时弄虚作假,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委托协议规定的行为;

(二)年度中担保公司承办的担保业务出现逾期率超过全市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平均水平,经整改逾期率仍不能降低的;

(三)市公积金中心对担保公司年度业务测评认定为不合格的。

(四)被终止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担保公司,三年内市公积金中心不再接受其承办申请,已发放的贷款,在结清前仍由承办担保公司按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五)担保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合并、解散、重组、被撤销、(被)申请破产、被有权机关处以高额罚款、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严重影响担保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时,担保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市公积金中心,并按照市公积金中心要求落实担保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新担保。

第三章  担保业务

第八条  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全程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未履行住房公积金还款义务的,由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全部清偿时止。

第九条  担保费用  市公积金中心经与市财政部门会商,结合六安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如下方式支付担保费用,具体费用支出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相关细则:

(一)费用标准:每笔贷款按贷款额×贷款年限×0.18‰一次性计算担保费用,合计金额取整到百元。

(二)费用承担:

1、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不含借款人资信不良),担保费用由市公积金中心承担;

2贷款申请人因个人资信状况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如担保公司愿意为其提供信用担保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事宜由被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约定;

(三)支付时间:市公积金中心按季度向担保公司预付费用,年度结束后,结合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测评情况进行年度结算。

(四)费用支出渠道:担保费用从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十条  业务流程

(一)借款人至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提请担保公司进行是否担保的审核。

(二)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办理担保审核手续,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意向书》。

担保公司若愿意为因资信状况不良而被市公积金中心拒贷的申请人提供信用担保,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的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取得担保公司提供的个人信用担保函后,可再次向市公积金中心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市公积金中心对担保公司意向书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委托贷款银行办理放贷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帐户内。

(四)担保公司于合同各方签章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开发企业(二手房为抵押人)向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申办预抵押登记(二手房为抵押登记)手续,并于30个工作日内办妥手续;

(五)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办妥后5个工作日内,担保公司应及时移交至市公积金中心收执。

第四章  担保公司监管

第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与担保公司应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市公积金中心对担保公司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履行全程监管职责。

(一)对担保公司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办理环节、办理时限、抵押物的权属登记和贷款档案交接进行监管。

(二)对担保公司贷后逾期管理进行监管:

1、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在委托银行开立担保保证金专户,担保公司根据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余额,按照与市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比例存入担保保证金;

2市公积金中心对担保公司已代偿的逾期贷款进行跟踪管理,逾期率超过全市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平均水平时,担保公司应限期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市公积金中心应暂停支付手续费直至暂停其业务开展。

(三)监督担保公司的资金运作,对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以及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管,担保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须报市公积金中心备案。

(四)担保公司应设立开发企业保证金专户,按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标准专户存储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阶段性贷款保证金。专户由市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共同管理,保证金解付时必须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五)对担保公司驻点人员,出勤情况、服务质量、工作规范纳入市公积金中心及县区管理部业务大厅统一管理。

(六)市公积金中心每季度对担保公司进行业务测评,对贷款逾期率、按时办结率、贷款资料保管情况、业务制度执行情况、客户投诉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分,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测评结果有权对担保公司做出限期整改、提供新的担保、扣减担保费、要求赔偿损失、暂停或终止贷款承办资格的决定,直至诉诸法律。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点击“我要问”在线咨询,也可以拨打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或者拨打市长热线:0564-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