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六市金管〔2018〕46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六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六政办秘〔2018〕83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缴存政策
1.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不得超过12%。同一单位全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按同一比例缴存,且职工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必须保持一致。
2.规范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为方便资金预算,各缴存单位须于每年十二月份申报调整下一年度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调整后,一年内不得变动,原则上不办理补缴手续。
缴存单位发生机构变化、基础信息变更、人员增减的,应依法及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变更或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手续。
各单位2018年度缴存基数、比例需要调整的,务必请于2018年7月30日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调整手续。
二、严格规范缴存行为
1.实行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得按季度、半年、年度汇缴。各单位应当统筹资金安排,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缴存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托收缴存工作。
2.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10日内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三、几点要求
1.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涉及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依法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
2.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政策宣传,周密组织实施,改进服务态度,切实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