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工作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此次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的要求,切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二是加强缴存管理,增加单位业务办理条款和明确造假等非法行为的处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效率。三是加强提取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严厉打击骗提骗贷行为,坚决维护缴存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经过对实际操作过程的调研和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出,后经多方研究讨论并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开始起草。
四、工作目标
反映和适应近年来国家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的变化,解决住房公积金实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牢牢守住抗风险堤坝,提升公积金业务管理水平,为缴存职工打造安心、放心、舒心办事环境。
五、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二)明确缴存基数、缴存上限。缴存基数为缴存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年度内保持不变。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要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确保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同时,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以及少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及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个人行为,实行联合惩戒,严肃严格执法。
(四)努力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优化业务审核流程,缩短办事时限。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托收工作,方便缴存单位办事。
六、创新举措和保障措施
加快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线上线下两种办事渠道,鼓励群众网上办,不能网上办理的,力争让群众到窗口“最多跑一次”。推进各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针对缴存提取业务领域存在的普遍、规律性问题,加强与缴存职工的沟通,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宣讲,严厉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维护公积金管理秩序,构建诚信、清朗的社会氛围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