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18-04-02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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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2016年国务院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文件实施后,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严重失衡,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存贷挂钩的原则测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测算公式修改后,为解决借款人因缴存额度较低造成公积金贷款不能完全满足购房需求的矛盾,我中心借鉴省内外其他地市的做法,拟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组合贷款既能让借款人充分享受缴存公积金带来的权益,又能减轻购房职工全额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还本付息的负担,能满足购房者多样化的贷款需求。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组合贷款是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一项惠民之举。组合贷款政策在继续支持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释放传统刚需及改善型需求的同时,有效解决了现行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能完全满足部分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的实际问题,更加彰显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互助性,助力更多缴存职工安居乐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经过对实际操作过程的调研和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出,后经多方研究讨论并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开始起草。

四、工作目标

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解决借款人因缴存额度较低造成公积金贷款不能完全满足购房需求的矛盾,满足购房者多样化的贷款需求。减轻广大缴存职工购房压力,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消费。

五、主要内容

(一)组合贷款业务模式。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共同认可的同一担保公司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将所购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

(二)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职工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

(三)组合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确定。

期限:期房贷款期限30年以内(含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二手房贷款期限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利率: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四)组合贷款业务流程。职工提出贷款申请,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后借款人与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相关合同文本,借款人、抵押人(或售房单位)和担保公司凭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商业银行收到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单5个工作日内发放组合贷款。

六、创新举措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心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抓,相关业务科室和管理部负责人具体落实,确保组合贷款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二)建立协调机制。建立中心、商业银行和合作项目三方沟通协调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组合贷款业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办理效率。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强政策宣传。多渠道把我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宣传好,增进缴存职工、开发商经办人员对组合贷款政策的了解,扩大政策知晓度,鼓励借款人理性选择贷款。。

(二)提高办理效率。缩短组合贷款办理时限,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提升办事群众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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