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细则(修订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17-08-07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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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日益增长的购房贷款需求,切实帮助缴存职工解决购房资金困难,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我中心结合六安市实际情况,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和相关政策规定,印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细则(修订版)》。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以服务缴存职工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推动城市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充分考虑群众购房贷款遇到的实际困难,减轻职工购房压力。进一步明确收入认定、二手房价值认定与房屋类型、可贷额度、首付比例、解除或更换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按月扣划业务、身份信息认定。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对起草文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仔细研读,结合实际工作开展调研,明确《细则》出台的意义和目的,规范后期贷款操作。

四、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收入认定、二手房价值认定与房屋类型、可贷额度、首付比例等重要信息,让贷款工作有章可循,解决贷款过程中政策不明、测算方式不统一、贷款额度有偏差等问题。

五、主要内容

(一)收入认定。收入测算公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其他贷款月还款额)/2≥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二)连续6个月正常缴存认定。6个月是指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开始日至贷款申请日,已缴存记入个人账户的期数。

(三)二手房价值认定与房屋类型。二手房价值以房屋评估价、房屋实际成交价、不动产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价,三者最低价认定。

(四)可贷额度。职工个人可贷额度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12月缴存额合计数×15倍。

(五)首付比例。购买期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值的20%;购买二手房,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值的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价值的40%)

(六)解除或更换担保人。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5年(无不良记录,以征信报告判断),可申请解除担保人。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2年(无不良记录,以征信报告判断),可申请更换担保人。在贷款还款期间只可申请更换一次担保人。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一个家庭(含单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第三次贷款不予受理。

(八)按月扣划业务。借款人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必须同步办理按月扣划业务。

(九)身份信息认定。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产权共有人等身份信息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

六、创新举措

一是收入认定清晰明了;二是贷款测算简单易操作;三是根据期房、二手房合理划分首付比例;四是推行按月扣划业务,每月直接扣款。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贷款管理,精简申请的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积极推动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早日实现贷款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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