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
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认定使用标准进一步明确。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防范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引导借款人诚信履约,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经过对实际操作过程的调研和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出,后经多方研究讨论并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开始起草。
四、工作目标
本市公积金贷款会参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使用,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情况纳入贷前审查。
五、主要内容
(一)、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必须依据以下要求开展个人征信判断及审批。
(二)、个人征信报告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商业银行提供查询,并加盖合作银行业务专用章。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等须查询个人征信。
(四)、个人征信查询时间与贷款受理时间间隔不超过30日。
(五)、个人征信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个人征信报告为 “禁入类”;
2.个人征信报告中记载有“呆账”;
3.个人征信报告中记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个人征信报告中记载有贷款逾期余额或超过信用卡透支免息期有未还透支额的;
5.原公积金贷款被公积金中心提起诉讼,或因其他诉讼,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6.近5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7.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还款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对外出具借款人贷款非恶意还款证明或类似的证明材料。
(七)、各金融机构出具的借款申请人或相关人员的贷款还款逾期非恶意证明或类似证明,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采信。
六、创新举措和保障措施
中心将个人信用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借助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贷款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对贷款申请人的整体信用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估,及时发现可疑信息,规避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七、下一步工作考虑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适用个人信息审查,评估个人信用行为,出台具体的审核制度,便于工作人员合理评估借款申请人信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