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贯彻落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16-06-1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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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重点任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该通知。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降成本的内容之一,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依据主要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95号)等。

四、工作目标

降低公积金,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有利于企业发展。

五、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调整缴存比例、控制缴存基数、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四个方面。

(一)调整缴存比例。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控制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四)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程序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六、创新举措

市公积金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文件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针对本次政策调整对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制定和确完善配套措施,确保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落实,确保公积金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在后续工作中依法行政,加强监督检查。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党组研究落实。中心党组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工作,明确由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忠同志分管、归集科具体承办。

(二)做好政策宣传。本中心有组织、有计划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推动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有效提升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的政策知晓率。

(三)健全审批机制。依据《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安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六安支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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