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19-07-2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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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住房公积金行业“放管服”改革,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的总体要求,认真解决群众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的“痛点”和“堵点”,不断提升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针对我省部分城市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仅要核验身份证,还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问题,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自2018年5月15日起,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业务时,不得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确需复印的,由中心免费代为职工办理。

二、各单位要加强业务管理设备硬件建设,充分利用高拍仪、扫描仪等电子影像设备进行身份信息留存,并纳入档案管理,在办理业务时调取使用,节约资源,提高效率。

三、各单位要立即主动与当地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和人口信息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尽快建立缴存职工身份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自动比对核验。

四、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不断加强和改进服务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切实方便缴存职工。

上述要求落实情况,请于5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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