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现就规范我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须提供缴存职工的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及人社部门签发的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件等原件。
各县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要把规范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与开展好“讲忠诚、严纪律、立政德”专题警示教育联系起来,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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