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政办秘〔2021〕142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售范围
经原六安行署、县级六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的已经购买部分产权的公有住房。
二、出售价格
(一)公有住房出售剩余部分产权,一律按建筑面积计价,出售价格每平方米1,724元,年递增率5%。
(二)相关折扣。1.购房人购买的公有住房在控制面积标准内的部分享受2%年折旧率(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房屋建筑年限按照原参改核定年限确定);2.年工龄折扣额按照成本价的0.6%确定。
售房款计算公式=(成本价-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和×年工龄折扣额)×(1-2%×已竣工使用年限)×房屋建筑面积×剩余产权比例
三、办理流程
(一)职工提出申请。符合本《通知》购房条件的职工可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书面购房申请。
(二)产权单位审核。产权单位依据经原六安行署、县级六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职工参改房屋信息,计算填报《六安市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个人申请表》《六安市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审批表》,并签署出售意见。
(三)房改部门审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现行房改政策进行审批。
(四)售房款缴存。职工按照审批价格,缴纳售房款。售房款由市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管理。
(五)产权确权办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凭银行缴款凭证、《六安市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个人申请表》《六安市已售公有住房剩余部分产权出售审批表》给予办理产权确权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特殊事项
原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变更或不再存续的,由资产接收单位代为办理出售手续,无资产接收单位的,由原产权单位或变更后的上级主管部门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仍按原有政策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021年12月4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