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证明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62号)精神,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方便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证明事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职工在申请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提取申请表无需单位盖章,其他提取条件不变。
二、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单位盖章。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贷款申请表无需贷款申请人单位盖章,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三、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在申请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业务时,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提取条件不变。
各县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深化“互联网+公积金”服务工作,为广大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