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26-09-20 17:30
字号:

住房委20262

 

各缴存单位、各缴存人: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920


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含)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等。

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自愿缴存、灵活缴存、灵活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管理,在缴纳养老保险所属地的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办理时需提供身份证(个体工商户另需提供营业执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受托银行借记卡,并填写《六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借记卡,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代扣。灵活就业人员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三方签订《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银行代扣代缴,集中管理。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市规定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金额,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调整,每年不超过一次。缴存资金全部由缴存人承担。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协议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每月约定扣款日前将资金存入约定的银行借记卡中,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代扣代缴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可按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体工商户雇主自愿为其雇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单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执行,并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

第十一条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约定缴存且连续欠缴3个月及以上的,视为退出自愿缴存,协议自动终止。退出再缴的,应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重新申请办理缴存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仅能保留一个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入职单位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后按照在职职工缴存政策执行;单位职工离职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应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将原单位个人账户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后续缴存及使用按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灵活就业人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封存6个月后,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男性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有稳定的收入并承诺在贷款后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

(四)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办理流程等具体事宜,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可以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为保障缴存人还款正常,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步办理冲还贷业务,缴存额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存在贷后停缴或逾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协议或借款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