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结合省住建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要求,现就住房公积金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限到期的,可延长提取申请时限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情况说明并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租房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
四、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逾期记录可不报送征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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