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请于贯彻执行。
2017年07月01日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单位随意封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区)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服务的缴存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封存的类型具体包括:单位集中封存和职工个人账户封存。
第三条 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况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携带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工商注销登记等文件,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欠缴3个月以上的单位,在符合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归集管理部门或管理部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在职工欠缴金额暂不抹账的情况下由公积金中心办理封存手续。
第四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无法转移且职工又不符合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时,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予封存;封存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为封存户:
1、职工合同期满,不再延期或合同期内被解聘,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2、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3、职工被判刑、劳教的。
4、职工与单位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但本人自愿通过原单位继续缴存的除外。
5、职工因其他情况中断工资收入的,经本人申请,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予以封存。
发生上述情形的,单位应当自停发职工工资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五条 职工辞职或被单位辞退、除名的,单位在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时应提供辞职、辞退或除名的有关证明文件;职工被判刑、劳教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其他情况的,应提供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设立托管账户,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时,原则上应当将职工账户一并转入托管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时,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清册》,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为严格控制职工批量封存,对当月封存超过5名(含)职工或整体封存的单位,需出具中断社保的相关手续向归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归集管理部门或县区管理部应督促企业在实际招录用工时及时办理新招职工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八条 如检查中发现单位在办理封存业务中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公积金中心将对单位进行公告,并责令整改。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缴存职工变化情况进行跟踪,对年度内累计办理缴存职工封存手续的人数超过原有缴存职工人数的10%时,归集管理部门应通过劳动、社保部门核实企业用工变化情况。如确因正常减员的,应督促企业在新招录用工时及时为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条 封存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 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