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作用,支持缴存人改善住房需求,根据《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六住房委〔2024〕1号)、市住建局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六建房〔2024〕683号)及相关规定,现就调整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按贷款计算公式测算的贷款额度还贷能力不足时,可以增加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借款人还款期间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自主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方式偿还贷款。
四、低收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费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取消异地贷款提供担保人的要求,同时,为便于联系,须提供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作为联系人。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六安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
2.《六安市低收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细则》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1
六安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六住房委〔2024〕1号)、市住建局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六建房函〔2024〕68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个人建造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申请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的个人翻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的自住住房全部拆除,重新设计、建造而申请的贷款。
本细则所称的个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对损坏严重的本市自住住房的部分主体构件进行拆换,但不需全部拆除、不改变主体结构的大修而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及用于抵押的住房应当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一般条件。
能够提供本市城区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相关材料且已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第四条 贷款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为:双职工缴存家庭6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40万元。
贷款金额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 = 借款人及配偶最近一次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15。计算贷款额度时,不足18万元的可按18万元确定。
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住房价值的70%且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将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抵押给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且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对于无法将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抵押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本人及配偶的其他自住住房进行抵押。用于抵押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规模小区内的住宅,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房屋竣工年限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房屋竣工年限不超过40年。
第六条 用于抵押的住房应出具专业评估机构的住房价值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认定。
第七条 贷款申请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建房发票等材料;
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翻建费用发票等材料。
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大修费用发票等材料。
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住房价值评估报告。
其他材料参照本市二手房贷款材料提供。
第八条 资金支付:建造、翻建、大修完工且办理抵押后,贷款资金转至施工单位账户。
第九条 办理流程:贷款申请--资料审核--现场查勘--贷款审批--办理抵押--贷款发放。
第十条 其他事项:未尽事宜包括套数认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贷后管理等,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
六安市低收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费
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低收入家庭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六住房委〔2024〕1号)、市住建局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六建房函〔2024〕68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提取申请人应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第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的自住住房物业费。
第四条 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物业费。
第五条 应在支付物业费一年以内提出申请。
第六条 每季度提取不超过一次,每次提取时间间隔3个月以上。
第七条 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家庭关系证明材料、民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材料、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发票。
第八条 提取申请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没有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账户未被冻结。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