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1年9月3日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9月6日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2021年9月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消费,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现根据《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贷款通则》《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六安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组合的总称。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足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三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组合贷款发放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但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非六安户籍但在安徽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的借款人。
第二章 组合贷款业务模式
第六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七条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同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组合贷款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八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六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九条 组合贷款业务由合作单位协同完成。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及担保公司以《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协议》方式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组合贷款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 凡符合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在六安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
(三)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其他债务一并纳入还款能力测算);
(五)能提供借款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六)①借款人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售房企业须与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所购房属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签约楼盘。
②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
1.所购房屋属于六安公积金中心签约楼栋;非签约楼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规模小区内成套普通住宅,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房屋用途为住宅;房龄(从房屋竣工之日起至贷款申请之日止)不超过20年。
2.持有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完成房屋过户,持有过户后不动产权证;
3.借款人须在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以过户后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后3个月以内,向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贷款,逾期不再受理。
(七)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商业贷款部分按商业银行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四章 组合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80%。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商业银行确定。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期房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二手房贷款期限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得超过30年。
(2)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
第五章 组合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提出贷款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
(二)购买期房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和银行转账缴款单据)、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售房企业出具的保证函;购买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资金托管凭证;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
(四)借款人购买二手房,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
1.二手房过户手续办理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2. 二手房过户手续办理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3.售房人夫妻双方和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声明;
4.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五)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商业贷款部分按商业银行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核验申请贷款相关资料和证件、证明的真实性;
(二)核定贷款比例、额度、期限和利率;
(三)核查抵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审批,抵押物是否符合要求由担保公司审批确认;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商业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 合同签署
借款人组合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与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相关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抵押办理
借款人、抵押人(或售房单位)和担保公司凭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发放;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由商业银行发放。
第六章 住房抵押
第二十条 组合贷款实行顺位抵押,六安市公积金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商业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一)借款人应以购买的本套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二)抵押住房为期房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购房总价款为准。抵押住房为现房的,以房屋交易契税价格为准。
(三)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抵押物;
(四)借款人结清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依据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出具的有关手续,向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房产抵押登记注销。
第七章 组合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还款,并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
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六安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回收管理;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部分由商业银行负责回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贷款本息。
第八章 保证责任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清偿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六安市公积金中心有权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代偿责任,按《住房公积金委托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和《六安市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贷款追偿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担保公司代偿后可依法处理抵押物,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实现其全部债权的,可依法继续向借款人追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六市金管〔2018〕10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