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17-08-01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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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认定使用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必须依据以下要求开展个人征信判断及审批。

二、个人征信报告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商业银行提供查询,并加盖合作银行业务专用章。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等须查询个人征信。

四、个人征信查询时间与贷款受理时间间隔不超过30日。

五、个人征信报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个人征信报告为 “禁入类”;

2.个人征信报告中记载有“呆账”;

3.个人征信报告中记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个人征信报告中记载有贷款逾期余额或超过信用卡透支免息期有未还透支额的;

5.原公积金贷款被公积金中心提起诉讼,或因其他诉讼,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6.近5年内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

7.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还款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对外出具借款人贷款非恶意还款证明或类似的证明材料。

七、各金融机构出具的借款申请人或相关人员的贷款还款逾期非恶意证明或类似证明,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采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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