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20〕53号)、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建金函〔2020〕1046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实现群众异地办事“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地办”,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为六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
二、工作任务
(一)2020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共有3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正常退休提取公积金)“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2021年6月底前实现第二批事项(共有5项,包括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同步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不断拓展“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的广度和深度,有效满足缴存职工异地办事需求。(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
(二)服务指导科需确定1名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技能熟练、工作稳定的同志作为我中心“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具体负责承担我中心“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业务接收、传递、系统内业务传递、督办、业务归档、“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日常回复等工作。
(三)各管理部需确定1名管理部副主任或复核岗人员作为我中心“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内部具体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具体负责承担“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业务对外受理、核实、系统内业务传递、业务归档等工作,联系人名单报送市中心服务指导科备案;各管理部服务大厅要设置“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业务窗口,配备相应的设备,承办“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各项业务。
三、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
四、具体要求
(一)“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管理部主任为所在管理部“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立即响应,主动作为,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管理部要设立“跨省通办”专门窗口,安排业务熟悉的同志从事“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各管理部要加强对江浙沪三省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学习,确保能对常见问题进行答疑解惑,指导申请人补齐补正,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做到事项一次提交、一次办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要针对本部门“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工作做好统筹协调,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各管理部及科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工作流程,及时了解事项清单具体政策要求,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确保此项工作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督导通报
各管理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要加大“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跟踪督促和专项检查力度,做好沟通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各管理部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责任分工和目标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按时完成“跨省通办”及“长三角一体化”各项工作任务。对工作推进情况将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给予表扬,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给予批评,严重损害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推广
各管理部及相关科室要扎实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宣传,充分利用服务大厅、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相关政策及应用,让更多缴存职工体会到“跨省通办”带来的便利和实惠。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好差评”系统,“12329”热线等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附件:1、《“跨省通办”具体服务事项》
2、《“跨省通办”工作流程》
3、《“跨省通办”申请表》
4、《“跨省通办”受理回执》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
“跨省通办”具体服务事项清单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等信息查询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正常退休提取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 |
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 |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 |
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
附件2
“跨省通办”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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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作为受理地 |
受理阶段 |
各管理部联系人接收缴存职工申请,由职工填写《“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联系人对职工或代办人身份进行审查。如审查通过,留存职工或代办人身份资料影像资料及申请表,向职工出具《“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回执》。 |
传递阶段 |
各管理部联系人需在当日将申请人信息及电子影像报送至中心联络员处,联络员需对每个工作日接收的申请信息及电子影像进行整理,登记《“跨省通办”业务汇总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通过“办公助手”—“消息”功能上传当日职工申请信息,电子版图片发送至属地中心。 |
邮寄、存档阶段 |
各管理部联系人可于次日将一张纸质版申请表邮寄至属地中心,另一张纸质版申请表报送至中心联络员处,留存纸质版申请表复印件,中心联络员待收到业务办理材料原件后,与纸质版申请表一并进行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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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中心作为属地 |
接收、传递阶段 |
中心联络员每个工作日需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看前一日接收的由受理中心传递的职工申请,依职工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对业务办理材料进行整理,登记《“跨省通办”业务汇总表》,根据申请人所在属地联系管理部联系人,传递申请信息及电子影像。 |
反馈阶段 |
管理部联系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心联络员反馈办理结果及办理材料,中心联络员在接收管理部联系人反馈的结果后一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通过“办公助手”—“消息”功能将当日业务办结材料发送至受理中心。 |
邮寄、存档阶段 |
各管理部联系人可于次日将业务办理材料原件邮寄至受理中心。中心联络员待收到纸质版申请表后,再进行存档。 |
附件3
“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
(试行)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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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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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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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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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积金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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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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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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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地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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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1.授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地)将本人以上信息及《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传递到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授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地)于接收到《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后为本人办理业务,并将办理结果传递到受理地中心。 本人已知晓并同意以上事宜,承诺上述信息真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管理部业务审核章或公章) |
备注:本申请表一式二份,受理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各留存一份。
附件4
“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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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向我中心提出的《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已收悉。我中心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您的预留手机号通知您办理结果,请您确认手机号正确并保持手机畅通。
年 月 日
(管理部业务审核章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