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细则(试行)》《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试行)》《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24-08-23 09:44
字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现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细则(试行)》《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试行)》《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822日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业务。

第二章  办理渠道

第三条  窗口办理  单位可向缴存地所属管理部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提交业务申请材料办理缴存业务。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身份证件办理。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服务窗口应予以办理,审核未通过的,服务窗口应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四条  线上办理  单位可通过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单位信息变更登记、单位注销登记、个人账户设立、个人信息变更登记、缴存基数调整、汇缴补缴、个人账户封存启封、个人账户内部转移等缴存业务。

第五条  办理要求  窗口办理缴存业务的,填报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授权印章,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内容填写应规范、完整,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件的,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

线上办理缴存业务的,填报的数据信息应真实、准确、合规。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登记

第六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线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后,通过单位开户模块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新设立的企业也可通过一件事一次办平台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

第七条  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一)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执照信息变更的,提供单位设立、变更的证明文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相关证明。

3.单位经办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单位变更经办人的,提供变更后经办人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或相关证明。

(二)线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后,在单位信息修改模块直接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

第八条  单位注销登记

(一)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分立、合并的,提供单位批准分立、合并文件。

2.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等证明文件。

3.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为已终止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应提供注销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或清算组织证明。

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经注册登记部门核准已注销(撤销,且无缴存职工、无待分配账户金额、无在途业务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注销。

(二)线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后,在单位销户模块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第九条  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一)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

3.职工身份证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线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后,在个人信息修改模块直接办理职工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条  职工账户注销登记  职工按规定办理销户提取业务的,同步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设立  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线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后,在个人开户模块直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第十二条  月缴存额的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及比例应符合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职工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进行计算,元以下四舍五入到元。

第十三条  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基数一年调整一次,新开户单位及职工开户当年不作调整,职工当年工资如有增减变动应在次年调整缴存基数。

(一)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线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后,在缴存基数调整模块直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第十四条  汇缴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在办理汇缴当月,应根据缴存人员变动情况按规定提前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启封、封存等业务后再进行汇缴。单位到服务窗口办理汇缴登记时,应逐月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分别对每月的汇缴人数和汇缴金额进行确认。

(一)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线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后,在汇缴核定模块直接办理汇缴登记。

第十五条  补缴  单位因账户设立滞后、基数调整滞后等原因导致职工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办理补缴。办理补缴应同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及应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欠缴部分。

(一)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2.经办人身份证件。

(二)线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后,在补缴核定模块直接办理补缴登记。

第十六条  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缓缴。缓缴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12个自然月。审批通过后,从单位提交申请当月开始生效,提交申请当月已汇缴的,从次月生效。期满需继续缓缴的,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决议过程应符合相关规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3.经办人身份证件。

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如有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发生需办理转移、销户的,单位应及时为上述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结束,单位应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降低缴存比例。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并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决议过程应符合相关规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3.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五章  账户转移、封存和启封

第十七条  单位账户封存和启封

(一)单位账户封存。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单位缴存账户进行封存。单位账户封存时,所有缴存状态正常的职工账户同时封存。

1.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且未办理缓缴。

2.单位连续12个月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账户有余额,且未办理缓缴。

(二)单位账户启封。封存单位需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启封申请。

2.经办人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

(一)个人账户封存。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临时中止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1.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2.线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后,在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模块直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二)个人账户启封。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已转入,应办理个人账户启封。

1.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2.线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后,在个人账户封存启封模块直接办理个人账户启封。

(三)个人账户转移。

1.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2.线上办理的,单位经办人登录单位网厅后,在内部转移模块直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四)个人账户集中封存。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个人信息及单位信息有误的,应予以更正后办理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缴存至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当月。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2.集中封存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异地转移接续

1.异地转入。缴存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

1)窗口办理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办人或职工身份证件。

2)线上办理的,职工个人登录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在转移接续模块直接办理异地转入。

2.异地转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传递的职工异地转出申请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异地转出业务审核条件如下

1在我市无正处于受理过程中的或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

3)个人缴存账户未被依法冻结或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其他注意事项。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0日内仍不办理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转移、封存手续。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单位应指定经办人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业务规定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细则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六安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的情形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以下十一类提取情形:

(一)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

(四)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五)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

(六)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八)离休、退休。

(九)出境定居。

(十)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第四条  提取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的,不能办理提取:

(一)提取申请人家庭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除外)。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或账户处于冻结状态。

(三)租房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开户及缴存均未满3个月。

(四)销户提取的申请人公积金账户未封存。 

第三章  提取流程

第五条  提取申请。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据实向管理部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请办理。购房提取、租房提取、离休、退休提取的也可通过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离休、退休提取、死亡提取的还可通过一件事一次办平台申请办理。

第六条  提取受理。职工提交相关材料齐全的,管理部应予以受理。提交材料不全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告知原因。

第七条  提取审核。管理部按规定审核提取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提取职工婚姻状况依据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判定,家庭成员关系依据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材料判定,对材料存疑的,应进一步与相关部门核实。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材料真实性或职工补正材料及信息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第八条  提取支付 提取资金支付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付首付的,资金转至售房单位监管账户。

(二)购买政府存量住房的,资金转至售房单位账户。

(三)死亡提取的转至死亡职工银行卡或社保卡;死亡职工银行账户已被注销的,资金转入职工单位账户或单位与提取申请人约定的账户。

(四)其他类型提取,资金转至提取申请人银行卡或社保卡。

第九条  委托办理。委托办理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父母、子女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相关材料。

(二)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三)受托人不是委托人配偶、父母、子女或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委托代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账至委托人本人的银行卡或单位账户。

第四章  分类提取规定

第十条  购买商品自住住房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

(二)提取范围:购买自住住房,不限制购房地。

(三)购房总价的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政府存量住房按购房合同约定的价格及缴纳的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之和认定;购买二手住房按契税的计税价格及缴纳的契税之和认定

(四)提取额度:应优先提取购房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款。贷款购房的,贷款金额与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款总额。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五)提取时限: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在购买住房5年以内办理购房提取。其中:期房以网签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六)提取频次: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每次提取须间隔12个月以上。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八)必备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

2.家庭成员参与提取的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等)。

3.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的提供:已备案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购房收据需另附转账记录或pos单等支付证明材料)。其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提供已备案购房合同、售房单位出具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提取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另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款票据。

4.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提供: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二手房买卖合同等

5.购买政府存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购房发票(购房收据需另附转账记录或pos单等支付证明材料)。

(九)审核要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通过大数据校验或线下核实材料的真实性。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现场核验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申请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家庭成员参与提取的,本地缴存职工通过系统查询缴存提取情况,异地缴存职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申请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缴存提取情况,合并计算可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及配偶。

(二)提取范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限房屋所在地。

(三)费用的认定:按结算发票认定。

(四)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五)提取时限: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完成之日起。

(六)提取频次:一次性申请办理。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提取申请人。

(八)必备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

2.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发票等材料。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等材料。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等材料

(九)审核要求应现场查勘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住房增购住房面积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及配偶。

(二)提取范围:本人及配偶自有住房拆迁安置,不限房屋所在

(三)费用的认定: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金额认定。

)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补差价款。

(五)提取时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六)提取频次:一次性申请办理。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提取申请人。

(八)必备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

2.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认产权的证明材料、拆迁安置补差价款票据等材料

(九)审核要求向拆迁主管部门核实。

第十三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

(二)提取范围: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不限制贷款地。

(三)还款金额的认定:依据征信报告及还款流水测算累计还款金额

(四)提取额度:应优先提取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足时,可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已还款金额。

(五)提取时限:正常还款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贷款不限时间。

(六)提取频次:不限制提取次数。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提取申请人。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八)必备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

2.家庭成员参与提取的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等)。

3.本地公积金贷款无需提供还款材料。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时提供:借款合同、借款人现场签署的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个人还款存折原件或近期六个月还款卡流水信息;非首次提取的提供:个人还款存折原件或近期六个月还款卡流水信息存折打印至当前月份,还款卡流水信息需加盖银行业务章。

(九)审核要求: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的,通过征信报告判断,所需的征信报告须按照要求在管理部业务大厅现场查询,对存疑的材料必须进一步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家庭成员参与提取的,本地缴存职工通过系统查询缴存提取情况,异地缴存职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申请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缴存提取情况,合并计算可提取额度

第十四条  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及配偶。

(二)提取范围:职工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租赁自住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

(三)提取额度:

1.职工租住商品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额度上限。

2.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租住自住住房租金

3.新市民(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青年人(35周岁及以下)租住住房的,可申请按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提取。

4.多子女家庭可按实际房租金额提取。

(四)提取时限:每月提取不得超过一次

(五)提取频次:不限制提取次数。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七)必备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

2.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在提取申请人缴存地无房证明

4.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

5.新市民提供户籍证明材料,多子女家庭提供生育证明材料。

6.符合相关政策,租房提取超出现行额度上限的,应另外提供租房协议及房租税务发票

(八)审核要求通过系统自动校验大数据信息,对材料存疑的,通过提取人皖事通APP现场核查或进一步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

(二)提取范围: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大疾病

(三)费用认定:按医疗费用发票的金额认定。

(四)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金额

(五)提取时限:医疗费用报销完成之日起。

(六)提取频次:每次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不得重复提取。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提取申请人。

(八)必备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

2.家庭成员参与提取的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等)。

3.(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

(九)审核要求:应向医保部门核实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

(二)提取范围: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三)费用的认定:按加装电梯发票或收据认定。

(四)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实际支付金额。

(五)提取时限:加装电梯完成之日起

(六)提取频次:一次性申请办理。

(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八)必备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

2.家庭成员参与提取的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等)。

3.提取申请人加装电梯既有住宅的《不动产权证书》。

4.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查审批材料、竣工验收材料、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九)审核要求:应向职能部门核实或现场查勘。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

(二)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三)提取时限:离休、退休且账户封存之日起。

(四)提取频次:一次性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提取申请人。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六)必备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

2.退休文件或养老金发放凭证等材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

(七)审核要求: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存疑的,应进一步与缴存单位或人社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出境定居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

(二)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三)提取时限:出境定居且账户封存之日起。

(四)提取频次:一次性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提取申请人。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六)必备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

2.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七)审核要求: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存疑的,应进一步与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一)提取申请人本人。

(二)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三)提取时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四)提取频次:一次性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提取申请人。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六)必备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七)审核要求: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存疑的,应进一步与缴存单位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一)提取申请人:死亡职工单位经办人或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

(二)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三)提取时限职工死亡且账户封存之日起。

(四)提取频次:一次性申请办理。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告知提取申请人。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六)必备材料:

1.死亡职工身份证件、银行卡或社保卡。

2.职工的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3.提取申请人(单位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死亡职工银行卡或社保卡已注销的,提供所在单位账户或单位与提取申请人约定的账户

(七)审核要求:依据所提供的材料及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情况进行审核,对材料存疑的,应进一步与民政部门进行核实。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时,应满足提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业务规定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细则为准。其他未尽事宜《六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和《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六安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因购买六安市辖区内商品自住住房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咨询

第三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所购住房应符合相关条件。

(一)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3.当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5.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6.能够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相关材料。

7.共同借款人应当为借款人的配偶,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承担相同的义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二)所购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购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已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且已办理楼栋准入。

2.所购住房为二手住房的,应属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约楼栋;非签约楼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规模小区内的住宅,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土地性质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

3.所购住房为政府存量住房的,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

第四条 业务咨询 贷款业务咨询可通过业务柜面、12329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开展。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五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高贷款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当前贷款最高额度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双职工家庭80万元,单职工家庭60万元;购买二手住房、政府存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60万元,单职工家庭40万元;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的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还是二手住房,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均为60万元。

(二)可贷款额度。可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金额,结合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还贷能力、所购住房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贷款金额不高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与规定的首付款差额。

2.贷款金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3.在最高贷款额度内,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 =借款人及配偶最近一次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15。计算贷款额度时,不足18万元的可按18万元确定。

4.申请人还贷能力计算公式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金额(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其他各类贷款月还款额)×50%如存在其他一次性偿还的债务,需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能够足额偿还债务的证明材料;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同为申请人的债务。

5.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20%;购买二手住房、政府存量住房首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30%,二次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的40%;二手房价格按缴纳房屋契税的计税价格认定。

6.自愿缴存人员申请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月还款额应小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7.多子女家庭、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可上浮20%,上浮后的额度超过贷款额度上限的,按贷款最高额度确定;以上政策不叠加计算。

8.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同时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所购住房为二手住房的,房屋竣工年限不超过20年,且贷款期限加房屋竣工年限不超过40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合同利率不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自利率调整的次年1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资料

第八条  贷款资料 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本资料

1.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产权共有人、担保人的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含未婚、离婚未再婚、丧偶未再婚)需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其中,离婚未再婚须同时提供离婚证、丧偶未再婚的须同时提供丧偶证明。

3.借款申请人银行卡或社保卡。

4.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5.采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还款能力不足时,需提供6个月工资性收入银行流水作为佐证材料。

6.异地缴存人员申请贷款应提供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电子码或异地缴存使用证明。

(二)各贷款类型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1.购买期房: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票据、开发企业保证函、开发企业资金监管协议、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约定书。

2.购买二手房: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贷款资金划转至二手房资金托管账户的,提供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及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

3.购买政府存量房:购房合同、首付款票据、售房单位收款账户,放款前应办妥不动产权证及他项权证。

第五章  贷款办理和核定

第九条  贷款办理流程  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贷款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人应详细了解借款申请人贷款意愿、贷款用途等事项,对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或提示。

(二)贷款受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人根据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个人信息、购房信息的合规性、真实性,判断家庭还款能力,按照规定计算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录入业务系统、扫描相关材料上传影像系统并提交初审。

(三)贷款审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初审人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相关材料合规性、真实性,判断家庭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及期限,完成初审后提交审批人审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审批人依据复核意见及材料进行审批。贷款审批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材料真实性或职工补正材料及信息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第十条  首套房及二套房核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购买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婚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计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在离婚后分别计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的核定  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本息,计算公式为: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其中n为当期期数)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的增加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申请人应追加担保,担保人须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为他人担保、账户状态正常。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5年内曾发生过贷款和信用卡等借款行为逾期累计3期(不含)以上,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还清且不属于不予贷款情形的。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可更换担保人,正常还款五年以上可解除担保。

(二)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可更换担保人,不可解除担保。

第十三条  限制贷款的情形 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

(二)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虚假信息等情形。

(五)最近5年内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信息等欺骗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严重失信行为。

(六)所购买住房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上明确为公寓或非住宅。

(七)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或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九)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直系亲属之间交易住房。

(十)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形。

第六章  贷款签约

第十四条  审批通过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通知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产权共有人、担保人等当事方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面签并办理冲还贷手续。组合贷款审批通过后向组合贷款的商业银行出具审批确认书,收到银行贷款办理情况回执后,通知面签。

第十五条  签订借款合同时,签约人员应核实相关人员身份真实有效,告知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及其他应注意事项,指导相关各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按手印。贷款要素应与贷款受理、贷款资料、贷款审查中相关信息及审批意见一致,并与系统中的信息一致;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没有涂改;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产权人)姓名须与身份证件一致,不得使用省略名或曾用名等。

第十六条  签约完成后借款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贷款资金拨付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放款业务经办人核实抵押情况并经业务复核人复核后,办理放款手续,资金划转至符合规定的账户。

(二)所购住房已是现房且开发企业监管账户已撤销,可按期房受理,在办妥不动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后,资金发放至开发企业账户。

(三)所购住房为政府存量房,资金发放至售房单位账户。

第八章  贷款偿还及变更

第十八条  还款扣款方式  办理贷款时,应签订《六安市直冲式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书》,系统每月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抵扣每月应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还须同时提供本人银行卡或社保卡作为备用还款账户,同时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时,从该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异地缴存人员贷款的,提供本人本地银行卡并按月存入足额资金,同时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从该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提前偿还贷款  借款人在贷款正常偿还12期(含)以上,可以选择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或结清全部贷款。选择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还款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还款。

第二十条  贷款变更  我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满12期的借款人可申请贷款变更。

(一)抵押物变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申请抵押物变更,变更后的抵押房屋价值(期房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二手房按评估价格)不低于原抵押房屋价值:

1.借款人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换房,所换房屋属同一小区的。

2.抵押物所在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的。

3.抵押物建筑面积、相应的土地使用面积发生变化的。

4.因市政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延长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延长贷款期限应符合《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通过系统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贷款还款正常,申请时无逾期还款。

2.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且延长期限后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3.借款人延长贷款期限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后重新核定月还款数额,并重新办理抵押物抵押权期限变更,贷款期间只允许申请一次。

4.未办理冲还贷业务的,必须同步办理冲还贷业务;贷款还款期间内,还款方式不得变更。

5.借款人延长贷款期限前应取得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三)缩短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缩短贷款期限应符合《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通过系统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贷款还款正常,申请时贷款无逾期。

2.借款人缩短贷款期限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后重新核定月还款数额,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月缴存额。

3.原贷款期限为五年(不含)以上的,缩短期限后贷款还款年限(包含已还款年限)不能低于五年以下(含)。

4.未办理冲还贷业务的,必须同步办理冲还贷业务;贷款还款期间内,还款方式不得变更。

5.借款人采用房产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抵押期限不做变更。

6.还款期内,相邻两次缩短贷款期限业务办理时间须间隔一年以上;已办理缩短贷款期限业务的,不允许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四)办理流程及材料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等当事方携身份证件原件到原贷款办理管理部业务大厅提出申请。

2.申请抵押物变更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评估报告。

3.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事项及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受理事项及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录入相关材料并提交审批,审批后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补充协议》。

4.抵押物变更及延长贷款期限的凭相关资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办理贷款变更手续

5.各县区管理部可参照上述要求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确定业务流程,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章    

第二十一条  关于商转公贷款贷款的规定  商转公贷款业务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关于贷后管理的规定  贷款档案及贷后管理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六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期管理制度(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业务办理规定与本操作细则不一致的,以本操作细则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标签:
关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