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19-12-03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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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在六安市(含各县区)开户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缴存职工。

二、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缴存单位可通过“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

三、相关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8,91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40元(单位和个人各为2270元),下限为138元(单位和个人各为69元)。

在2020年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公布后,各缴存单位可进行一次上限的调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要依据政策,据实申报2019年度各类津补贴已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在2020年缴存基数核定中不得重复计算,缴存单位对缴存基数的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对缴存单位低于或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的申报行为,住房公积金部门将在审核基数工作中予以纠正。

(二)及时变更单位信息。因机构改革等原因,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数调整工作时,同时办理单位基本信息变更工作。

(三)校正、完善个人信息。住房公积金部门正在大力推进网上业务办理,个人信息是否准确,直接影响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各缴存单位应结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工作,对本单位职工如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及时给予修改完善。

四)加强宣传引导。住房公积金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将相关政策向广大职工进行解读,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主动接受监督。

在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联系,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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