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19-08-08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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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公安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住建部等三部委《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二、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年度内保持不变。

三、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单位应当统筹资金安排,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

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各部门要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和要件真实准确。

六、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以及少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责令限期办理或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对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个人行为,将个人失信行为记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并通过人民银行等部门,实行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骗提、骗贷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七、努力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优化业务审核流程,缩短办事时限。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托收工作,方便缴存单位办事。加快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线上线下两种办事渠道,能网上办理的鼓励群众到网上办,不能网上办理的,力争让群众到窗口“最多跑一次”。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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