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六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六安各单位:
经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六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六安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吸引大学生在我市创业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六安市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六发〔2016〕22号)、《六安市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17〕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居住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人员, 均可申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人员范围包括:
(一)自由职业者;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本市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
(三)进城务工人员;
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比照本办法自愿缴存,缴存条件适当放宽。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三条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县、区管理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各自区域范围内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金安区、裕安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市本级办理)等业务。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设立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专人负责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比例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缴存基数由个人缴存者申报,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规定的最高缴存基数。
第六条 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原则上每年按规定调整一次。已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额度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还贷本息。调整后申请贷款的,必须在调整后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后,方可申请办理。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和利率计息。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缴存开户申请,填写《六安市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已办理居住登记证明》)
(二)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受委托银行的有效银行借记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以上证明均需提供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市公积金中心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为其在中心管理账户中设立个人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答复。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员在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合作银行办理借记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代扣、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和还款。
第十条 自愿缴存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六安市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并与市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受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合作银行)三方签订《六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协议书》,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主缴存实行银行代扣代缴,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员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每月15日前到受托银行网点柜面汇缴,或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当月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借记卡或联名卡。市公积金中心将于每月20日前委托银行集中扣款,并及时缴入市公积金中心自愿缴存人员缴存专户。
第十二条 每月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集中扣划,个人账户因余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划扣缴存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于当月月底前办理自愿缴存人员账户封存手续,自愿缴存人员要求继续缴存的,欠缴部分应予补缴。凡连续3次或累计6次出现上述情况的,取消个人缴存资格,并责令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条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四条 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步办理按月扣划冲还贷业务,为保障缴存人的信用等级,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凡是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不再受理其他类型的提取业务。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 自愿缴存人员自开户之日起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自愿缴存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十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信用卡及各类贷款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开户。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缴存义务的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个月(含)、累计逾期6个月(含)的,市公积金中心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或提前收回贷款;
(二)将借款人还款违约情况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查实后,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封存、转移、销户、使用和贷款等其他管理事项,按照市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