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动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现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2020年9月23日至10月30日 。
联系人:吴 娟 联系电话:0564--3376130 意见反馈方式:OA办公系统、微信 (有无意见均需反馈)。
附件:《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为深化市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按照“三审”机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三条 各部门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四条 凡涉及公积金政策、业务等调整、变动的事项,由业务科室负责起草政策说明(解读)类政务公开信息。
第五条 中心应通过政务公开栏、咨询服务台、互联网平台等多种形式,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各管理部根据工作实际,参照中心执行。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心提出的公开事项申请,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外,由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各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心信息公开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法规科承担对各部门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文明科室、管理部目标绩效考核等内容,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纳入中心百分制考核范围。
第五章 舆情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群众通过互联网平台反映的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互联网新媒体)信息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参照中心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征求意见稿)
征集结果
市公积金中心于9月23日通过OA办公系统、微信方式征集关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10月30日,未收到意见反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