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征集时间:[ 2020-09-23 00:00 ] 至 [ 2020-10-30 00:00 ] 状态:已结束

各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推动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现就《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2020年9月23日至10月30日 。

联系人:吴 娟  联系电话:0564--3376130  意见反馈方式:OA办公系统、微信 (有无意见均需反馈)。

附件:《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为深化市中心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按照“三审”机制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三条  各部门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

第四条  凡涉及公积金政策、业务等调整、变动的事项,由业务科室负责起草政策说明(解读)类政务公开信息。

第五条  中心应通过政务公开栏、咨询服务台、互联网平台等多种形式,对政务事项进行公开。各管理部根据工作实际,参照中心执行。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心提出的公开事项申请,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外,由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  各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中心信息公开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及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法规科承担对各部门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文明科室、管理部目标绩效考核等内容,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纳入中心百分制考核范围。

第五章  舆情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群众通过互联网平台反映的涉及政务公开内容的事项,按照《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互联网新媒体)信息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档案管理参照中心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征求意见稿)

征集结果

市公积金中心于9月23日通过OA办公系统、微信方式征集关于《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10月30日,未收到意见反馈,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