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1年度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六市金管〔2020〕58号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20-12-1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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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在六安市(含各县区)开户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缴存职工。

二、调整时间

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缴存单位可通过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门户网http://zfgjj.luan.gov.cn/、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皖事通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

三、相关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的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298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32元(单位和个人各为2,316元),下限为138元(单位和个人各为69元)。

四、工作要求

(一)按政策执行据实调整缴存基数。上一年度已申报各类津补贴调整的单位和个人,在2021年缴存基数核定中不得重复计算。对缴存单位低于或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的申报行为,住房公积金部门将在审核基数工作中予以纠正(为确保12月份住房公积金正常汇缴,请在汇缴核定后进行基数调整)。

(二)同步补充完善相关基础信息。各缴存单位应结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工作,对需要变更的单位信息、职工信息如身份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及时给予修改完善。

(三)做好调整缴存基数宣传引导。各缴存单位应将相关政策向广大职工进行解读同时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主动接受监督。

在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联系,我们将竭诚做好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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