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时间:2020-02-0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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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权益,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六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的通知》《六安市住建局 六安市自然资源局 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开发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业务。

第二章 项目合作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守法经营,企业、股东在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征信记录良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当地住建(房产)部门已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且规范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为在职职工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大会同意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章 合作资料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书面合作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样本(原件);

(四)企业股东名册(原件);

(五)企业预留印鉴、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六)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七)《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八)股东大会同意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书(原件);

(九)股东征信查询授权书(原件);

(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合作实行公积金管理部属地管理,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签约。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受理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合作申请和初审,材料齐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业务科室对拟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抵押、工程施工、房屋销售、抵押情况、资产负债、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审核;查验合作材料真实性;重点审核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征信等。自收到公积金管理部初审意见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提出风险管理建议,报市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七条 批准合作的,市公积金中心在12个工作日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未批准合作的,由公积金管理部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并退还申报材料。

第五章 楼栋管理

第八条 已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项目,管理部依据

楼栋工程进度和楼栋销售情况,确定楼栋贷款申请。

第九条 申请楼栋贷款,需向项目所在地公积金管理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楼栋施工进度现场图片;

(二)楼栋销售网上备案截图。

第十条 合作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楼栋现场勘察。

(一)项目规划设计为中高层的楼栋,主体施工形象进度已达到地面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七层以上的,具有明确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销售(套数)实现25%以上时(以房地产部门网站公布登记备案为准);

(二)项目规划设计为多层的(六层及以下)楼栋达到主体封顶。且具有明确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销售(套数)实现25%以上时(以房地产部门网站公布登记备案为准)。

公积金管理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楼栋现场勘察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查及资料审核。

第十一条 经现场勘察和资料审核,符合楼栋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管理部应于当日将楼栋的相关信息录入和维护到业务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六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对外公告。审核未通过的,应于当日书面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未通过原因,并退回申报材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信息,须与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上的监管账户信息保持完全一致。

第十二条 楼栋档案分栋装订归档,并妥善保管。每月末,公积金管理部应将楼栋签约情况报归集与贷款科备案。

第六章 信息维护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信息变更,须及时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交变更后的相关资料,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公积金管理部在收到变更信息申请,应当日完成信息变更维护,同时将材料存入对应的楼栋档案。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维护涉及网厅办理事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应采取暂停或终止合作(含关联项目):

(一)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或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

(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涉嫌违法犯罪或企业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提供虚假或不真实合作楼盘材料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控股股东、母公司)存在不履行阶段性担保保证责任或不配合公积金中心贷后管理的;

(六)存在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事项的;

(七)自行或协助他人虚构购房行为,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八)符合办证条件,拖延办理期房转现房手续或未及时移交现房抵押权证的;

(九)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作出歧视性规定;

(十)其他可能导致贷款发生风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不予合作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等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含股东、母公司)存在股权质押或股权被司法扣押冻结或有违法案件发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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